本文目录一览:
- 1、刑事案件会见
- 2、需要辨认笔录要求有哪些?
- 3、辨认地点的笔录应该怎么写
- 4、公安机关指认现场笔录
刑事案件会见
1、家属不能见,但辩护律师可以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在侦查阶段,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律师会见时间并未受限制,只要是在正当的上班时间都可进行会见。然而,在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想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先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当案件被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的会见权不再受限。
3、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律师会见须几人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因此,会见可以一个律师单独进行,也可以两个律师一起。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
4、一,刑事案件判决多久后能探望 根据《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 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通知应当包括会见人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
5、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的规定是:律师会见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人,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
需要辨认笔录要求有哪些?
需要辨认笔录要求有,辨认主持人约定为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辨认人不能接触辨认对象,辨认前,辨认人不能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人的人数应当为五到十人。 需要辨认笔录要求有哪些?在公诉人出具辨认笔录的情况下,辩护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三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辨认笔录的要求包括:准确、清晰、完整和客观。首先,辨认笔录必须准确无误。这意味着记录员必须确保辨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确保它们在法律程序中的可信度。为了确保准确性,记录员应该尽可能详细地描述被辨认物品或人员的特征,包括颜色、形状、大小、标识等细节。
派出所的辨认笔录要求是必须是在主持人员的进行之下,而且在此之前的话不能够见到辩认的对象,这些辨认完毕之后才能够做出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言词证据辨认笔录的要求有:辩认由侦查人员主持、辩认对象辩认前没有见到辨认人、辩认对象在规定的环境内辩认等,对于辨认笔录的实施,必须符合上述条件的,才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使用。
辨认地点的笔录应该怎么写
在我国相关的辨认地点的笔录应根据辨认时间、地点、单位、辨认人员、辨认目的进行书写。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确保这类辨认证实有效,在案件的审理时,可以作为案件证据,对这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作用。
是需要写的;写清笔录写的时间,地点,侦查,辨认,见证人员自己辨认对象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单位。写辨认过程和结果,结尾签名写好日期。
犯罪嫌疑人在事发第二天的笔录中说:事发当晚到派出所说了事情经过。实际情况是:事发当晚公安人员根据群众和双方提供的情况带走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两名保安,当晚他们就被其老板担保出来。卷宗中没有其当晚的笔录。出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是应该及时立案侦查的。
公安机关指认现场笔录
1、法律分析:指认现场是指侦查机关带犯罪嫌疑人到犯罪现场指认现场,并做指认现场笔录的程序。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2、不必须是同一天。指认现场是指侦查机关带犯罪嫌疑人到犯罪现场指认现场,并做指认现场笔录的程序,询问笔录的时间可以就具体情况而定。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的时间要求是一个在现场,一个在办公场所。
3、法律主观:公安机关讯问笔录范文如下,给你参考。
4、大约5个月内,到法院2个月内宣判。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5、侦查机关带犯罪嫌疑人到犯罪现场指认现场。指认现场是一种程序,是指侦查机关带犯罪嫌疑人到犯罪现场指认现场,并做指认现场笔录的程序。
6、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所进行搜查的,应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必要时,可以录像或照相。